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我省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外商投资企业预征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一)土地成本
  房地产开发企业与其他企业合作建房时,其合作企业以土地作为合作条件,采取分建筑面积、分销售收入或提取利润等形式开发房地产的,按以下情况确认土地成本:
  1、既有土地评估价格,又有双方合作协议的,按实际执行价格确认土地成本。
  2、既无土地评估价格,又无实际价格的,或虽有土地评估价格, 但拒绝提供的,由主管涉外税务机关指定有关部门进行评估,按评估价格确定土地成本。
  3、能够提供土地评估价格的,按土地评估价格确定土地成本。
  (二)建安成本
  按有关项目设计、报建、施工和工程的预决算资料确认,开发项目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提供项目决算资料,若不能准确提供其资料的,由主管涉外税务机关根据税法的有关规定,依照当地当时的平均建筑造价核定其成本。
  (三)开发间接费用
  房地产开发企业因开发房地产项目所发生的开发间接费用,应按项目分别归集,不能分别归集的应在各项目中合理分摊。
  (四)期间费用
  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发生的期间费用按年计算,按成本、收益配比原则进行分摊。
  四、外商投资企业以前年度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产权已经转移并实现收入的,按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预售房地产的,一律以取得的预收款金额按6%~ 10%的预征率补征企业所得税,待该项房地产产权转移,销售收入实现后,再依照税法有关规定进行结算。
  五、各地可在省局确定的预征率幅度内选定一个预征率,并报省局备案。

  附件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征收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略)

  附件2:

房地产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需提供的资料


  1、建设工程概算投资额及建筑面积
  2、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承包合同
  3、商品房平面分布图
  4、商品房销售合同
  5、关联企业商品房销售合同
  6、商品房销售收款收据或销售发票
  7、合作建房协议、合同
  8、商品房销售统计资料
  9、代建工程协议、合同
  10、配套设施销售合同
  11、建安工程施工合同
  12、建筑材料、工程设备采购合同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