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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强化民用氢气球施放消防安全管理的通知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强化
民用氢气球施放消防安全管理的通知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有关单位:
  为了加强我市氢气球施放消防安全管理,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市政府办公厅于1998年10月15日下发了长政办发(1998)51号文件,对民用氢气球消防安全管理作了一些规定,但从一年来的实际工作情况看,仍存在着一些问题,安全事故仍有发生。为使我市氢气球施放安全管理工作走上正轨,确保社会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现就进一步强化和完善我市民用氢气球消防安全管理的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禁止下列行为:
  (一)在机场及其周边地区、易燃易爆危险品附近和高压线附近施放民用氢气球;
  (二)在雷雨天气或风力七级以上的天气时施放民用氢气球;
  (三)在市区道路上转运已充气的氢气球;
  (四)使用非专业工具灌、充氢气球;
  (五)使用非机动车辆和不具备运输易燃易爆危险品条件车辆运输氢气瓶;
  (六)将氢气瓶存放在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场所保管。
  二、隔夜储存充气氢气球时,必须将其放在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场所保管,离地面的高度不能低于2米,且有专人监护。
  三、凡在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经营民用氢气球施放业务的单位,必须向市民用氢气球消防管理办公室申请办理“长沙市民用氢气球施放安全许可证”,并按本文所附《申办长沙市民用氢气球施放安全许可证条件说明》提交有关材料,接受市民用氢气球消防安全管理办公室审查和现场考察。经审查合格后,市民用氢气球消防安全管理办公室方可为其办理“长沙市民用氢气球施放安全许可证”。许可证工本费由市物价部门核定。
  四、凡需利用氢气球进行广告宣传的单位,委托方应检查发布单位是否持有“长沙市民用氢气球施放安全许可证”。凡将施放业务交给没有“长沙市民用氢气球施放安全许可证”的单位进行施放的,由市氢气球消防安全管理办公室将氢气球移至安全地点放气后暂时保管,或责令发布单位收回氢气球,造成事故的应同时追究委托单位的责任。
  五、已办证的单位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拒不整改和整改不合格的,市民用氢气球消防安全管理办公室将取消其施放资格,收回许可证直至整改合格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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