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理顺与挂靠单位的关系。集体性质科技企业应与既无资产投入、又非主办关系的挂靠单位实行脱钩。脱钩后,企业不再承担向原挂靠单位上缴管理费的义务,原挂靠单位也不再行使行政管理的职能。企业人员的档案可存入人才交流中心。
5.理顺与主办单位的关系。集体性质科技企业在开办、发展过程中,主办单位有货币、实物及人员投入并有预先约定的,依照预先的约定界定产权;没有预先约定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对于协商不成的,凡主办单位已经向企业收取资产占用费、管理费、实物资产折旧费等,同时未承担企业经营风险的,界定为债权关系。其中,主办单位所收取的费用已超过拨入资产总额的,不再对企业拥有资产权益;主办单位所收取的费用未超过拨入资产总额的,余额部分作为主办单位的债权。
6.集体性质科技企业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享受的优惠,包括以税还贷、税前还贷及各种减免税金形式形成的所有者权益,归企业集体所有。允许集体性质科技企业在股份制改造时,在充分考虑技术和管理作用的前提下,按照贡献大小将属集体共同所有的资产产权全部或部分记在职工名下,作为分红依据。改革方案需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市科委审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凭职工代表大会证明及市科委的审批件办理注册登记。
三、为科技成果转化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
7.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进行技术转让时,凭各级技术市场管理机构出具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证明,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其技术转让收入免征营业税;科研机构、高等学校服务于各业的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技术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服务性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科技成果完成人和在成果转化中做出主要贡献者,取得的股份及出资比例,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科技成果完成人等取得的一次性奖励收入或以股份、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获得的红利及转让股份所得,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上述所得再用于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项目的,所得人可凭与项目单位签订的以奖励或股权收益入资协议或入资证明,以及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项目认定证明,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个人所得税返还手续。
8.经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项目,除享受《北京市关于进一步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外,可优先纳入市技术改造项目计划和基本建设投资计划。企业进行二次开发的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项目,可由市科委优先在科技计划项目中立项并予以一定的科技三项经费支持,同时优先享受各级财政投入建立的各类担保资金提供的贷款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