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集体企业可在二次开发项目实现的税后利润中提取不高于10%的比例,奖励在二次开发中做出主要贡献的科技人员。
2.积极鼓励各类人员在京创办民营科技企业,从事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工作。科研机构、高等学校的科技人员离岗创办科技企业,或到企业从事成果转化工作,可保留其在原单位的工作关系,并允许其回原单位重新竞争上岗;兼职创办民营科技企业或到企业兼职从事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的,原单位应为其从事研究开发提供科研条件;以上人员在离岗期间的工资、医疗、意外伤害等待遇和各种保险,原则上应由用人单位负责。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应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制定具体办法,并与用人单位和兼职、离岗人员签订书面协议。从事上述活动的人员应遵守与原单位的约定,不得侵害本单位或单位的技术经济权益和商业秘密。高等学校有教学任务的人员不得因兼职影响教学任务。
鼓励在校研究生创办民营科技企业,或到企业兼职从事技术开发和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并保留其一定时期的学籍;鼓励离退休科技、管理人员创办民营科技企业或中介服务机构,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对继续从事研究开发工作的,原单位应在科研仪器设备方面提供方便。本市各高等学校、科研机构要创造条件将科研仪器设备和实验室向社会开放,可实行有偿使用,合理收费。
上述人员创办高新技术公司,注册资本金可在一年内分步到位,一年内不到位的予以注销;注册资本金不足时,可向风险投资或担保机构申请注册资本金担保,具体办法参照市工商局《关于改进企业登记工作促进高新技术企业发展若干问题的意见》执行;在市科委认定的孵化基地内从事科技成果转化的,可申请创业基金资助创办企业的注册资本金;科技人员可以高新技术成果向企业出资入股,高新技术成果的作价金额依据当事人商议确定,当成果部分占总注册资本金的比例超过20%时,应按照市科委《关于北京市对出资入股的高新技术成果进行认定的通知》规定,经市科委认定后,方可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但高新技术成果作价金额在5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且超过公司或者企业注册资本35%的,由科技部审查认定。
3.国有科研机构、高等学校持有的高新技术成果在成果完成后一年未实施转化的,由市科委委托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或其他中介机构负责收集、分析、并定期向社会公告,供他人实施转化。在不变更职务科技成果权属的前提下,科技成果完成人和参加人可优先自行实施转化,并根据与本单位的协议享有约定的权益;科技成果完成人自行创办企业实施转化该项成果的,本单位可依法约定在该企业中享有的股权或出资比例,也可依法以技术转让方式取得技术转让收入;对多人组成的课题组完成的职务成果,仅部分成果完成人实施转化的,单位在同其签订成果转化协议时,应通过奖励或适当的利益补偿方式保障其他完成人的利益;其他法人或自然人实施转化的,依据与成果权属方签订的协议,分别享有转化该项成果的收益权或股权,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凭协议办理企业注册登记。
二、妥善解决集体性质科技企业中历史遗留的产权关系不清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