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科委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若干规定实施办法的通知
(京政办发[1999]74号 1999年11月1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市科委《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若干规定的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原则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与
科技部等部门《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若干规定》一并贯彻执行。
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若干规定的实施办法
(市科委 1999年10月)
为贯彻《
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和
科技部等部门《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若干规定》,鼓励本市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及其科技人员研究开发高新技术,转化科技成果,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促进科技优势转变为产业优势,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鼓励高新技术研究开发和成果转化
1.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应当依法对研究开发该项科技成果的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人和为成果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其他人员给予奖励。其中,以技术转让方式将职务科技成果提供给他人实施的,应当从技术转让所取得的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20%的比例用于一次性奖励;自行实施转化或与他人合作实施转化的,科研机构或高等学校应当在项目成功投产后,连续3年至5年内,从实施该科技成果转化年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5%的比例用于奖励,或者参照此比例,给予一次性奖励;采用股份形式的企业实施转化的,也可以用不低于科技成果入股时作价金额20%的股份给予奖励,该持股人依据其所持股份分享收益。在研究开发和成果转化中做出主要贡献的人员,所得奖励份额应不低于奖励总额的50%。其奖励范围、比例、方式依据有关规定,由所在单位自行确定。
采用股份形式奖励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人和实施人,在企业登记注册或改制时,由具备专业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对科技成果的价值进行评估作价,凡由政府全额资助形成的高新技术成果,其作价需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科技成果的权属方与成果完成人或实施人应签订奖励股份协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凭资产确认书和奖励协议办理产权变更登记,若奖励数额超过技术转让净收入20%的,应出具该单位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的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