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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劳动保障厅等部门关于做好我省提高三条社会保障线水平等有关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2.企业:离休人员的养老金,按机关同等条件离休人员的调整水平相应增加;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55元;退职人员每人每月增加35元。
  3.对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其养老金按离休人员调整增加离休费的最低标准予以调整。
  4.按琼人劳薪(1994)26号文件规定的范围,省属转轨单位的退休人员中,凡于琼编(1994)41号文下发之月(1994年8月)前办理退休手续的,按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的标准调整增加养老金,其余人员按企业退休人员的标准调整增加养老金。
  (二)养老金调整的经费来源:参加地方社会养老保险统筹的离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所需经费,由财政给予专项补助;差额部分由各级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从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养老保险基金支付有困难的,各级财政予以补贴。
  对经费自筹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所需经费,由我省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企业离退休人员调整养老金的标准核拨;养老基金支付有困难的,各级财政部门适当予以补贴;经费自筹事业单位调整养老金的标准与企业标准的差额部分由单位自行解决。
  (三)1999年6月30日前应办理离退休手续而未办理的人员(按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经批准留任的除外),按上述标准调整增加养老金,所需经费在其办理离退休手续并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养老金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在此之前由原单位支付。
  (四)未参加地方社会养老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标准,按照应比上年度月平均养老金水平提高15%的精神进行调整,具体标准由单位自行确定,所需经费由用人单位自行解决。
  五、关于补发企业拖欠的养老金
  这次补发拖欠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的金额,根据1999年6月底的统计数,从中央财政专项补贴中一次性补清。
  历年拖欠的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是指1998年6月底前发生的拖欠。统筹项目以外的拖欠,由企业视情况予以补发,不得从这次补贴中列支。
  六、关于企业职工工资的调整
  遵循按劳分配和“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坚持企业与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工资增长脱钩,建立企业根据自身经济效益提高职工工资的机制。企业职工工资调整,由企业根据经济效益状况,在国家和我省政策允许的范围内自主决定。具体增长幅度,在《海南省1999年度企业工资增长指导线意见》(琼人劳(1999)95号)规定的基础上,工资增长上线可提高到15%-20%;工资增长基准线可提高到10%;下线仍为零增长或负增长。特殊情况确需突破基准线或上线水平的,应经各级人事劳动保障部门审批。企业要增强自我约束意识,不得盲目攀比。特别是要加强对垄断性行业企业工资水平的控制,工资增长不能过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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