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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劳动保障厅等部门关于做好我省提高三条社会保障线水平等有关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一)基本生活费标准
  按照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水平(以下简称基本生活费)与最低工资标准保持合理关系,缩小职工收入差距的原则,从1999年7月1日起分三类地区提高基本生活费标准:
  一类地区:海口、洋浦,每人每月不低于260元;
  二类地区:三亚、琼山、琼海、儋州,每人每月不低于220元;
  三类地区:除一类、二类地区以外的其他市、县,每人每月不低于180元。
  (二)代缴社会保险费标准
  从1999年7月1日起代缴社会保险费标准在各市、县原代缴社会保险费标准基础上相应提高30%。
  下半年提高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水平所需资金,由财政给予专项补助。省财政对各市、县的补助资金根据1999年6月底各市、县进中心签协议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人数,按相应的提高标准核拨。
  二、关于提高失业保险金水平
  鉴于我省部分市、县已出现失业保险金标准与最低工资标准倒挂的现象,为了使最低工资标准与三条社会保障线水平保持合理的关系,在《海南经济特区城镇从业人员失业保险条例》修改之前,暂不对失业保险金标准进行调整。
  三、关于提高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
  从1999年7月1日起,已实施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市、县,将最低生活保障水平提高30%。尚未实施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市、县,要在今年下半年组织实施,切实将符合条件的城镇贫困居民都纳入保障范围,并按新标准发放。
  提高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所需资金,由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四、关于提高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水平
  (一)对1999年6月30日前已办理离退休手续,并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养老金的离退休人员,从1999年7月1日起适当提高养老金标准:
  1.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按照同职务在职人员的增资额增加离休费;退休人员月养老金按下列标准调整:行政人员,省级210元、厅级170元、处级140元、科级110元、科员及办事员90元;专业技术人员,教授及相当职务170元、副教授及相当职务140元、讲师及相当职务110元、助教及以下职务90元;工人,高级技师和技师110元、高级工以下(含高级工)及普通工90元;退职人员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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