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生活费标准
按照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水平(以下简称基本生活费)与最低工资标准保持合理关系,缩小职工收入差距的原则,从1999年7月1日起分三类地区提高基本生活费标准:
一类地区:海口、洋浦,每人每月不低于260元;
二类地区:三亚、琼山、琼海、儋州,每人每月不低于220元;
三类地区:除一类、二类地区以外的其他市、县,每人每月不低于180元。
(二)代缴社会保险费标准
从1999年7月1日起代缴社会保险费标准在各市、县原代缴社会保险费标准基础上相应提高30%。
下半年提高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水平所需资金,由财政给予专项补助。省财政对各市、县的补助资金根据1999年6月底各市、县进中心签协议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人数,按相应的提高标准核拨。
二、关于提高失业保险金水平
鉴于我省部分市、县已出现失业保险金标准与最低工资标准倒挂的现象,为了使最低工资标准与三条社会保障线水平保持合理的关系,在《
海南经济特区城镇从业人员失业保险条例》修改之前,暂不对失业保险金标准进行调整。
三、关于提高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
从1999年7月1日起,已实施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市、县,将最低生活保障水平提高30%。尚未实施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市、县,要在今年下半年组织实施,切实将符合条件的城镇贫困居民都纳入保障范围,并按新标准发放。
提高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所需资金,由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四、关于提高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水平
(一)对1999年6月30日前已办理离退休手续,并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养老金的离退休人员,从1999年7月1日起适当提高养老金标准:
1.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按照同职务在职人员的增资额增加离休费;退休人员月养老金按下列标准调整:行政人员,省级210元、厅级170元、处级140元、科级110元、科员及办事员90元;专业技术人员,教授及相当职务170元、副教授及相当职务140元、讲师及相当职务110元、助教及以下职务90元;工人,高级技师和技师110元、高级工以下(含高级工)及普通工90元;退职人员8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