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上海市城镇私有房屋租
赁税收征收管理试行办法》贯彻意见的通知
(沪地税地[1996]60号 1999年10月31日)
上海市人民政府于1996年6月发布了《
上海市城镇私有房屋租赁税收征收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
《试行办法》)。为进一步规范操作,落实市府
《试行办法》精神,结合本市城镇私有房屋租赁税收征收管理的实际,制定若干具体贯彻意见如下:
一、《试行办法》适用范围。
凡在本市房产税实施细则规定的开征范围内建立私有房屋租赁关系的房屋,私有房屋出租人或转租人包括国内居民,港、澳、台胞及外籍人员。
二、对
《试行办法》中第
三条、第
四条所说的“每次租金收入”的含意,按照个人所得税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出租对象变更频繁又未办理《上海市房屋租赁证》的纳税人暂不按
《试行办法》执行征税。
四、税务机关要加强对私有房屋的税收征管,各单位应指定税务所负责此项税收的征管工作,并定期组织力量开展纳税检查。
五、对私有房屋出租人或转租人违反
《试行办法》第
六条、第
七条、第
八条、第
九条规定的,应分别情节轻重,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的处罚条款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