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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邮电电信总局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哈尔滨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
邮电电信总局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哈国税所[1999]60号 1999年11月1日)


各分局、县(市)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邮电电信总局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作如下补充通知,请一并贯彻执行。
  对电信企业监管级次,仍然按黑国税(96)第192号文件规定的监管级次执行。即电信企业注最后注级监管级次为市电信局。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邮电电信总局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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