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物价局关于调整本市汽柴油零售中准价格的通知
(沪价商[1999]第314号 1999年11月9日)
各区、县物价局:
根据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计电(1999)104号《
国家计委关于调整部分成品油价格的通知》(以下简称
《通知》)的要求,现将本市汽、柴油零售价格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
国家计委《通知》的规定,从11月5日起,本市汽、柴油标准品零售中准价,90号无铅汽油由每吨2746元调整为2900元(折每升2.14元),0号柴油由每吨2355元调整为2480元(折每升2.10元),上下浮动幅度为5%,由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和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在此幅度内制定具体价格。
二、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所属上海石油集团,按照
国家计委《通知》的规定和成品油资源的配置状况,以中准价为基础上浮5%制定了本市的汽、柴油零售价并已报我局备案,具体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