⑶纳税人及其他税务当事人对的确良作出的扣缴税款行为不服务的,可以向主管该扣缴义务人的地税机关的上一级地税机关申请复议,也可以向主管该扣缴义务人的地税机关的同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纳税人及其他税务当事人对受一税机关委托的单位作出的代征税款行为不服的,可以向委托地税机关的上一级地税机关早班复议,也可以向委托地税机关的同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
当事人先向区、市、县人民政府法制部门提起行政复议申请的,各区、市、县级地税机关应协同本级人民政府法制部门作好行政复议工作。
二、税务行政复议有关文书使用问题
1、办理税务行政复议案件过程中使用的法律文书,以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文书格式为准,由市局参照总局文书统一印制发放。《税务行政复议决定书》由复议机关在做出复议决定后,参照总局复议决定书的行文格式自行打印,市局不再统一印制。
2、税务行政复议文书在使用中应注意统一编号,认真归档。如使用“—税复×字()第 号”文书,应在横线上填写各地税机关简称,在括号内填写年号,“第”字后填写该类复议文书的序列号。
3、各类复议文书使用的具体说明:
⑴“—税复决字”文书:
复议案件审理完毕,做出复议决定时使用该文书。复议决定书制好后,按照法定期限和方式送达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复议机关留存一份归档。
⑵“—税复受字”和“—税复不受字”文书:
对于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复议案件,在五日内对复议申请审查结合后,做出受理该复议申请决定时,使用“—税复受字”文书;对于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复议申请,做出不予受理复议申请决定时使用“—税复不受字”文书。“—税复受字”文书一式三份,送达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各一份,留存一份;“—税复不受字”文书一式二份,送达申请人一份,留存归档一份。
⑶“—税复止字”文书:
复议机关受理复议案件后,申请人对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定提请审查,或者税务复议机关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认为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定不合法时,在等待复议机关自行处理或者提请有权机关处理的期限内,暂时中止对复议申请的审查,此时应区分情况使用“—税复止字”文书(一)与(二),该文书制作一式三份,送达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各一份,同时复议机关留存一份归档。
⑷“—税复延字”文书:
对于重大、疑难案件,在法定六十日内不能审理结案的,复议机构可以报请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延长审理期限,但延长期限最多不得超过三十日,此时使用该文书,制作一式三份,送达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各一份,复议机关留存一份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