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大连地税局关于明确税务行政复议工作几个问题的通知

大连地税局关于明确税务行政复议工作几个问题的通知
(大地税函[1999]第92号 1999年11月9日)


市地税局各直属分局,各区市县地税局,开发区、保税区财税局:
  为规范我市地税系统行政复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及国家税务总局《税务行政复议规则》,市局制定了《大连市地方税务局税务行政复议工作规程(试行)》(大地税发[1999]99号),现就各基层局地税复议机关在履行行政复议职责、办理税务行政复议案件过程中涉及的有关税务行政复议管辖、复议文书使用、复议案件档案管理等问题明确如下,请结合复议工作规程一并执行:
  一、税务行政复议管辖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税务行政复议规则(试行)》中复议管辖的原则 以省级以下各级地税机关实行垂直管理为前提,明确规定省地税局以下各级地税机关作为复议被申请人的复议案件由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上一级税务机关作为复议管辖机关。
  因为我市外县、市、区地税局至今尚未实行垂直管理,所以根据《行政复议法》规定 ,我市税务行政复议管辖应区分具体情况实行选择管辖:
  1、对于垂直管理的分局和市内四区地税局,纳税人及其他税务当事人对其作出的税收具体行政行为、或对其主管的扣缴义务人作出的扣缴税款行为以及对受其委托的单位作出的代征税款行为不服而以分局和四区地税局为被申请人的复议案件,确定为上一级地税机关即市地方税务局是复议管辖机关。
  2、对于未实行垂直管理的各区、市、县地方税务机关,区分情况规定为:
  ⑴纳税人及其他税务当事人对各区、市、县级地税机关作出的税收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市地税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向各区、市、县级人民政府法制部门提起税务行政复议申请。
  ⑵纳税人及其他税务当事人对各区、市、县级地税机关的派出机构以机构名义作出的税收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设立派出机构的地税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派出机构的同级人民政府早班行政复议。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