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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物价局关于调整武汉市自来水价格和城市污水处理费标准的批复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调整武汉市自来水价格
和城市污水处理费标准的批复
(鄂价重函字[1999]186号 1999年11月12日)


武汉市物价局:
  你局武价综字[1999]99号《市物价局关于提高自来水价格的请示》和武价行费[1999]94号《武汉市物价局关于排水设施使用费标准调整的请示》收悉。自1996年你市城区自来水价格调整以来,由于动力原材料价格上涨和新建扩建供水工程投入等因素的影响,致使自来水行业出现亏损,严重制约了企业再生产。为缓解企业经营困难,你局提出了自来水价格调整方案并通过召开听证会听取了多方意见。现经审核你局方案,同意对武汉市城区自来水价格和城市污水处理费标准作适当调整。现就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各类自来水价格的调整标准见附表。
  二、城区自来水价格调整后,对城市低收入居民家庭要给予适当优惠,具体办法请你局研究制定。
  三、根据国家计委、建设部、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加大污水处理费的征收力度建立城市污水排放和集中处理良性运行机制的通知》(计价格[1999]1192号)精神,在自来水价格基础上加收污水处理费,并同时取消城建部门征收的排水设施使用费和环保部门征收的污水排污费。污水处理费标准为0.28元/吨,随水价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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