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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工业企业生产销售及安装护栏隔离栅征税问题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12月1日 实施日期:2006年12月1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工业企业生产销售及
安装护栏隔离栅征税问题的通知
(闽国税流[1999]90号 1999年10月12日)


地、市、县(区)国家税务局,省、地(市)局直属单位:
  近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业企业生产销售及安装护栏、隔离栅征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9]601号)抄件称:“工业企业生产销售护栏、隔离栅同时提供安装劳务,属混合销售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的规定,对其生产销售的货物及安装劳务收入应当一并征收增值税,不征营业税。对工业企业异地销售安装护栏、隔离栅,其纳税地点的确定,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属机构间移送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3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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