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关于商业企业按销售比例或约定额度收取费
用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大地税函[1999]第89号 1999年11月1日)
市地税局直属分局、各区市县地税局,开发区、保税区财税局:
现将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商业企业按销售比例或约定额度收取费用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辽地税流[1999]227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按照《关于印发营业税问题解答(四)的通知》(大地税办发[1999]22号)第十七条的规定,对商业企业进行一次检查清理,凡属于租赁经营行为的,严格按税法规定征收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