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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摘转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血站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摘转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血站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闽地税政三[1999]50号 1999年11月10日)


各地、市、县(区)地方税务局,省、地(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稽查分局,福州、厦门、泉州、漳州市地方税务局外税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血站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64号)摘转如下:
  一、鉴于血站是采集和提供临床用血,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公益性组织,又属于财政拨补事业费的单位。因此,对血站自用的房产和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本通知所称血站,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的规定,由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从事采集、提供临床用血,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公益性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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