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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委关于调整广播电视大学收费标准问题的通知

湖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委关于调整广播
电视大学收费标准问题的通知
(鄂价费字[1999]315号 1999年11月10日)


各市、州、县物价局、财政局、教委,湖北广播电视大学: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中发[1999]9号)精神,进一步促进广播电视教育事业的发展,经研究,决定适当调整广播电视大学收费标准,现将有关收费问题通知如下:
  一、学费标准
  文经 2300
  文经 2200
  文经 1400
  文经 1100
  文经 800
  文经 800
  文经 600
  文经 1400
  文经 600
  文经 600
  二、教学业务指导费
  省和市、州两级广播电视大学可从教学单位所收取的学费中按不超过8%的比例提取教学业务指导费,用于教学业务工作的有关支出。具体计提金额为:
     省电大 市.州电大
  文经 110    66
  文经 70     42 
  文经 55     33 
  文经 40     24 
  文经 40     24 
  文经 30     18
  文经 70     42
  三、其他费用
  1.期末考试费:每生每科13元,由教学单位从所收取的学费中向组织考试的单位支付,不得另向学生收取。
  2.期末补考费:每生每科20元,费用由学生个人支付。
  3.证书费:结业证每证5元;毕业证每证20元。证书费由学生个人支付。
  4.住宿费:中专每生每学年400元,大专每生每学年500元。学生在校期间所需的生活用品购置费由个人负担。
  5.在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收费,按省物价局、财政厅鄂价费字[1998]311号文件规定执行。
  6.省电大取得省劳动部门批准的职业技能鉴定资格后,方可收取职业技能鉴定费,其收费标准按省物价局、财政厅、劳动厅鄂价费字[1993]37号文件规定执行。
  四、各级电大应严格按照本通知规定执行,不得自行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收费单位实施收费前,必须到当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登记手续,同时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所收费用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核算,纳入财政专户管理,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本规定从1999年秋季新生入学起执行。在校生仍按省物价局、财政厅、教委鄂价费字[1996]370号文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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