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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计委等《关于清理核查供销合作社财务挂帐工作意见》的通知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计委等《关于
清理核查供销合作社财务挂帐工作意见》的通知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有关单位:
  市计委、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供销社、省农业发展银行营业部、省农业银行营业部《关于清理核查供销合作社财务挂账工作的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十八日

  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当前供销合作社几个突出问题的通知》(国发[1999]5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计委等部门关于清理核查供销合作社财务挂帐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83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关7于解决当前供销合作社几个突出问题的通知》(湘政发[1999]22号)以及市政府的指示精神,由市计委牵头,市财政局、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市审计局、市供销合作总社、市物价局、省农业发展银行营业部、省农业银行营业部、省工商银行营业部、审计署驻长沙特派员办事处、财政部驻湘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参加,组成市人民政府供销合作总社财务挂账清理核查小组(以下简称市政府清查小组,名单附后),对供销合作总社历史形成的财务挂帐进行清理核查。现对清理核查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清理核查的范围和内容
  清理核查的财务挂帐,是指各级供销合作社所属企业和基层供销社在1993年1月1日至1998年12月31日(棉花企业截止至1999年8月31日)期间,实际发生的自身无法弥补的没有形成有效资产的各项损失占用的银行信贷资金和财政性资金及其他资金。为促进棉花流通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对供销合作社棉花企业(含基层社和兼营棉花的企业)库存的地方储备棉和商品棉数量、成本等情况一并进行清查核实。此外,对县级(含县级)以上各级供销合作社转拨财政性资金、收取所属企业管理费和经营利润、占用所属企业资金、物资及其分布形态等情况,也应进行调查核实。
  截至1998年12月31日(棉花企业为1999年8月31日)尚未消化或处理的1992年底以前发生的中央和省、地、县政策性亏损挂帐,要单独统计填报,并按照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地、县政府确认的分项挂帐数额,逐户分解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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