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计划部门在批准民用建筑项目立项时,要严格按照市人民政府令第101号的有关规定,要求建设单位将配套修建防空地下室项目或缴纳人民防空工程易地建设费列入计划,否则,不予立项。
七、市、区规划、建设部门在办理需依法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建设项目审批手续时,必须凭市、区人防部门的批件,才能办理其它有关手续。
(一)规划管理部门凭人防部门出具的《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联系单》、《防空地下室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联系单》后,方可办理规划许可证。
(二)建设管理部门凭人防部门出具的《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联系单》或人民防空工程易地建设费缴纳收据后,方可办理施工许可证。
建设单位新建民用建筑应建而未建防空地下室或经审查不能修建防空地下室,又未按规定缴纳人民防空工程易地建设费的,规划、建设管理部门不得办理该建设项目的审批手续。
八、防空地下室必须由具有相应设计资格的单位设计,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质量标准进行设计和施工,不得随意更改。
九、市、区建筑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应配合市、区人民防空办公室加强对防空地下室施工质量的监督,完善工程竣工验收制度,对防空地下室进行质量认定,并核发建设质量等级证书。防空地下室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不得交付使用。
十、市、区人民防空办公室要加大行政执法力度,对未按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或未缴纳人民防空工程易地建设费的单位或个人依法予以处罚。
十一、市、区人民防空办公室应当将人民防空工程易地建设费纳入预算外资金管理,专项用于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并接受同级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挪用和截留。
十二、计划、规划、建设管理、人民防空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必须密切配合,切实提高办事效率,公开办事程序和时限规定,方便建设单位,努力做好防空地下室的建设工作。
十三、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我市以前所作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