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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若干税收问题的补充通知

  三、来料加工货物免税管理问题
  (一)新、老企业从事来料加工贸易业务,其加工环节免征增值税、消费税的管理,由主管征税的县级税务机关负责。
  (二)新、老企业直接承接来料加工复出口业务的,凭来料,加工、出口货物报关单和来料加工登记手册、出口收汇凭证向主管征税的县级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免税手续。
  (三)新、老企业承接来料加工业务后,部分或全部委托其他外商投资企业或国内企业加工再收回复出口的,凭来料加工进口货物报关单和来料加工登记手册向主管征税的县级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商投资企业来料加工免税证明》(各地、市自行印刷),据以办理免征消费税和委托加工工缴费的增值税。货物复出口后,企业应凭来料加工出口货物报关单和海关已核销的来料加工登记手册、出口收汇凭证向主管征税的县级税务机关办理核销手续。
  四、进料加工货物退税管理问题
  实行“免、抵、退”和“先征后退”税办法的新、老企业,其进料加工贸易税收管理仍依照省局《关于生产企业出口货物税收若干问题的通知》(闽国税进[1999]021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即由主管征税的县级税务机关负责管理并开具《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申请表》。
  五、“免、抵”税调库问题
  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老企业,其出口货物“免、抵”税款的调库,按省财政厅、国税局等部门联合《转发“关于实行‘免、抵、退’税办法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闽财预[1998]83号)规定办理。
  六、“免、抵、退”税的申报、审核、审批管理问题
  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老企业出口货物“免、抵”税和退税管理,依照省局《关于加强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审核审批管理的补充通知》(闽国税进[1998]062号)等规定执行。
  七、“先征后退”税的申报、审核、审批管理问题
  实行“先征后退”税办法的新、老企业出口货物退税申报、审核、审批管理按下列程序进行操作:
  (一)企业应按月填写《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先征后退”退税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由各地、市自行印刷)并附送对应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联)、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复印件加盖征税机关印章)、出口发票,属于委托出口的还需附送《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属于进料加工复出口的还需附送《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申请表》,先报其主管征税的税务机关审核当期出口货物纳税情况并签署意见盖章后转报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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