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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若干税收问题的补充通知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出口
货物若干税收问题的补充通知
(闽国税发[1999]124号 1999年11月6日)


各地、市、县(区)国家税务局,省、地(市)局直属单位(不发厦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89号)要求,现结合我省的具体情况,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出口退税登记管理问题
  1993年12月3I日前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简称“老企业”)应持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有权机关批准其投资立项的文件或证书向其主管征税的县级税务机关办理出口退税登记及有关退税登记注销、变更手续。
  (一)老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出口货物选择采用“免、抵、退”税、“先征后退”税或免税办法,须在申请办理出口退税登记手续时一并提出,经税务机关审批后不得随意变更。
  (二)老企业填写《出口企业退税登记表》(一式三份,由省局统一印刷),经主管征税的县级税务机关审批后,一份老企业留存、一份审批机关存档、一份送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备案。
  (三)主管征税的县级税务机关审批后,给予老企业办理《出口企业退税登记证》正副本(格式省局统一设计并印制)。
  (四)1993年12月31日后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简称“新企业”)比照上述规定重新办理出口企业退税登记手续。
  (五)出口企业退税登记手续应于1999年12月31日前办理完毕,并将已审批的《出口企业退税登记表》备案份集中送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
  二、出口退税办税员管理问题
  (一)新、老企业应设专职或兼职办理出口退税人员(以下简称“办税员”),办税员须是企业从事财务工作并持有《会计证》的人员,经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培训考试合格后发给《出口退税办税员业务培训合格证书》(简称“合格证书”)。
  (二)办税员持《合格证书》及时到主管征税的县级税务机关办理《办税员证》(格式省局统一设计并印制),并持《办税员证》办理有关出口货物退(免)税业务,没有《办税员证》的人员不得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业务;企业更换办税员,应及时通知主管征税的县级税务机关注销原《办税员证》并报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知照;《办税员证》的年审工作,可结合其他税务证件的年审由主管征税的县级税务机关负责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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