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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接受捐赠税务处理的通知》的通知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
企业和外国企业接受捐赠税务处理的通知》的通知
(闽国税外[1999]78号 1999年11月16日)


各地、市、县(区)国家税务局,省、地(市)局直属单位(不发厦门):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接受捐赠税务处理的通知》(国税发[1999]195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由于企业接受捐赠在会计上作为资本公积金处理,而未作收益处理,企业接受的非货币资产捐赠数额较大经批准可在不超过5年的期限分摊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其未计入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接受捐赠收益在帐务上并不体现,因此主管征税的税务机关对未计入企业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接受捐赠收益应备案,防止以后年度对该部分所得额漏征所得税。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接受捐赠税务处理的通知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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