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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推行岗位技能标准工作的意见

  四、关于培训、考试。岗位技能的提高离不开教育培训,培训的质量,将直接影响到《标准》的有效落实。各级要制定培训实施计划,明确培训的人员、时间、内容、方法和步骤。培训既可以按业务类别和工作岗位进行,也可以根据应掌握的各项技能分别进行;可采取集中培训和个人自学相结合的方法,保证培训效果。
  考试以市地局为单位组织实施,每年进行1次考试,1-2次补考,考试时间可安排在每年的第一季度,按岗位分类出题,即对《标准》所列各岗位中业务技能要求相同和相近的,归为一类出题。试题分必答和选答两部分,必答题为共同需要掌握的内容,选答题突出各岗位的专业技能要求。对岗位技能要求相对独立,与其他岗位难以归类的,按岗位出题。如计财类岗位中,税收计划管理岗、税收会统管理岗可为一类,财务会计岗、财务出纳岗可为一类,税收票证管理岗可单独出卷。其他可依此类推。每类试题可按难易程度分为高、中、低三个档次,由市地局提出意见,从税校所建题库中选取。
  五、关于考试结果的运用。考试结果的运用是干部职工关心的问题,直接影响着干部职工学习和工作的积极性。岗位技能的考试结果,要与公务员考核和目标管理考核等现行办法相结合,实行"四挂钩":
  一是与考试上岗制度挂钩。推行岗位技能标准是对考试上岗制度的补充和完善。 考试合格者发给上岗证,持证上岗;不合格者待岗培训;连续两次补考不合格者视情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
  二是与公务员考核挂钩。考试结果作为“德、能、勤、绩”中对“能”考核的主要依据。
  三是与竞争上岗和人事任免制度挂钩。成绩优秀者方可具备参加竞争上岗和提拔使用的条件。
  四是与经济利益挂钩。完善业务等级制,把考试结果作为划分业务等级的主要依据,对不同业务等级人员实行不同的经济待遇。
  六、关于不合格人员的培训和补考。第一次按岗位技能标准进行考试不合格人员,由单位统一组织进行不少于2个月的集中培训,培训期间停发奖金和征收津贴,培训后组织补考;补考合格者准予上岗,不合格者自学或自行选择培训地点、培训方式参加培训,培训费用自理;培训后,经个人申请,可参加下一年度的统一考试;再不合格者,由所在单位视情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补考合格上岗后,应从补考合格之日起按规定计发奖金和征收津贴。
  七、关于《标准》有关事项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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