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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推行岗位技能标准工作的意见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推行岗位技能标准工作的意见
(鲁国税发[1999]65号 1999年10月25日)


各市、地区国家税务局,省税务学校:
  《山东省国税系统县以下税务机关岗位技能标准(试行)》(以下简称《标准》) 已经市地局、省局各有关处室和部分县市区局多次讨论修改。经省局研究确定,于今年11月起在全省国税系统推行。现将《标准》印发给你们,并就开展推行岗位技能标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关于推行岗位技能标准工作的组织领导和时间安排。在全省国税机关建立岗位技能标准,对于全面提高国税机关工作人员的素质,促进规范化管理的不断深入,促进各项税收工作任务的圆满完成和国税事业的发展有着重要意义。各市地局要将此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11月底前,各市地局要组织成立专门领导和工作班子,分管领导牵头,抽调得力骨干,组织有关科室、县市区局领导和工作班子人员对《标准》进行认真的学习研究,领会精神,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并选择1-2个县市区局进行试点。取得经验后,于年底前在各县市区局、市地局直属分局普遍推行,有条件的市地局也可参照执行。
  二、关于推行岗位技能标准工作的范围。《标准》是考虑了县市区局的岗位设置、工作性质、范围等情况制定的,适应于县级机关科室和基层征收单位的培训和业务技能考核。经省局研究确定,先在县市区局、市地局各直属分局范围内推行,取得一定经验后,再行制定适应于市地局机关的技能标准,在市地局机关推行。
  三、关于推行岗位技能标准工作所应遵循的几个原则。
  一是坚持联系实际,注重实效的原则。推行岗位技能标准要与基层的实际情况紧密结合,培训、考试工作以提高干部的实际工作技能和工作质量,调动工作积极性为主要目的,不搞形式主义和繁琐哲学。
  二是坚持客观、公正、公平的原则。考试要按照《标准》的要求和规定的程序进行。要严格考试纪律,考试要客观、公正,对违犯考试纪律者要追究责任。考核、奖惩要公正、公平。
  三是坚持对岗不对人的原则。我省基层国税部门长期坚持了分阶段兼岗工作法和一人多岗、一岗多人的办法。《标准》的制定注重考虑设定岗位人员所应具备的技能标准,不可能完全考虑到所有兼岗人员的工作情况。兼岗人员可按主要工作或自己的特长选报考试的岗位类别,在考试题目的难度、题量方面可以适当放宽标准。领导职务不单独设置岗位,领导干部的岗位技能考核按其分管工作参照一人多岗情况进行。
  四是坚持统一安排和分类培训的原则。按岗位技能标准进行培训、考试、奖惩是一个有机的整体,不能分割。各地要统盘安排推行岗位技能标准工作,接岗位分类培训,分类考试,分级别进行奖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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