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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物价局关于企业经营者任职资格测评收费立项的通知

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物价局关于
企业经营者任职资格测评收费立项的通知
(川财综[1999]167号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二日)


省委组织部:
  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国有企业经营管理者任职资格制度的意见》(川委办(1998)76号)和《四川省国有企业经营管理者任职资格制度试行办法》的规定,经过任职资格测评合格并取得《四川省企业经营管理者任职资格证书》的,才能受聘担任企业领导职务,从事国有企业经营管理工作。鉴于在该项测评工作中将发生一定的费用,经研究,同意省委组织部对国有企业经营管理者进行任职资格测评时收取一定费用,具体收费标准由省物价局会同省财政厅另文制定。
  该项收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收费时须到当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票据。收费资金属预算外资金,就按照《四川省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的规定,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并缴入同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费资金只能用于企业经营管理者任职资格测评工作有关的开支,不得挪作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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