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停止执行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2年12月30日 实施日期:2003年1月1日)废止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变更经营范围的企业
征收社会事业发展费问题的批复
(闽地税政三[1999]51号 1999年11月22日)
福州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变更经营范围的企业征收社会事业发展费问题的请示》(榕地税政二[1999]382号)收悉。根据《福建省社会事发展费征收管理暂行规定》第三条“社会事业发展费按各企业单和个人当年销售(营业)总额的2‰缴纳,商业批发企业按1‰缴纳(批零兼营的划分计算缴)。”及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涉及外商投资企业税外收费项目的通知》(闽政[1996]5号)“社会事业发展费按原标准降低15%征收”的规定,现批复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