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政策界限
1、坚持自查从宽、被查从严的原则。凡单位和个人在购房、建房、租房、装修住房方面有违规、违纪问题,能自查自纠的,可以从轻或免予纪律处分;对不自查自纠、隐瞒真情、弄虚作假、出具假证、伪证的,要从严查处。
2、坚持区别对待的原则。对在建房设计、房产评估作价、售房价格审批、集资建房审批、土地和规划审批等重要环节上弄虚作假、捞取个人好处以及官僚主义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影响和问题的,要视情节给予单位通报批评和经济处罚,对其责任人要给予纪律处分。对于非法占有公共或他人财物为个人装修住房、建私房的,以及多占住房不清退、多处购房转让、出租牟利的,要严肃处理;构成违纪的,由纪检监察机关立案查处。对于违反
土地管理法、
城市规划法、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房改法规的,由土地、建设、房管房改部门作出处罚;需要司法机关协助强制执行的,司法机关应予以积极配合。
3、保持政策的连续性原则。凡过去按当时政策规定作了处理的,不再重新处理;过去未处理到位的,要限期落实到位;凡过去没有明确规定的问题,以本安排意见的规定为准。
4、实行属地管理清房的原则。根据
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4)43号)文件规定,所有单位不论隶属关系,都应执行所在省、地、市、县(区)房改和清房工作的统一部署和规定。各级清房领导小组对所辖范围内的单位都负有督促、检查、指导本安排意见和相关规定贯彻执行的职责。
5、坚持公开透明的原则,接受群众和新闻舆论的监督。领导干部住房申报情况和处理纠正情况都要在本地区、本单位向干部群众张榜公示。要把群众满意与否作为检查验收清房工作的一个标准,凡是群众反映清房工作有问题的地方和单位,清房领导小组要督促限期解决。各级清房办公室要设立举报电话,拓宽信访渠道,对群众反映和举报的问题线索要立即组织调查核实。对清房中查处的突出问题和典型案例,要及时组织新闻单位公开曝光,让群众了解清房工作的成效。自治区清房领导小组办公室受理举报电话是:0951-59160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