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阶段为审查核实。在自查申报的基础上按分级负责的原则,自治区清房办负责审查核实副厅级以上领导干部的住房情况和区直各单位住房自查申报情况;地市和区直各单位清房办负责审查核实正副处级干部及所属单位住房自查申报情况。对非产权单位的领导干部购买或占用住房情况,产权单位要积极协助配合,提供具体情况转交领导干部现所在单位清房办清理审核。在组织审查核实基础上,自治区和地市清房领导小组依据房改和此次清房的有关政策规定,对各单位清理出来的问题作出处理纠正批复。这一步工作要在12月20日以前搞完。
第三阶段为处理纠正。各单位按照自治区、地市清房领导小组批准的处理意见。对清理出来的问题进行处理纠正,争取在2000年1月15日以前纠正处理兑现,并就处理纠正情况写出报告,报送自治区和地市清房领导小组。
自治区清房领导小组要组织力量,对各地各单位的清理纠正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对隐瞒不报或不如实申报、不按规定时限纠正处理的,依照中央和自治区有关规定予以经济处罚和纪律处分。对顶风违纪和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纪检监察机关要立案查处。
第四阶段为检查验收。自治区清房领导小组将制定具体的检查验收标准,于2000年元月中旬开始对地市和区直单位清房工作进行检查验收。整个清理领导干部住房的工作争取在2000年元月底结束。
清理领导干部住房工作完成后,各地、市、县(区)和区直各单位要组织对科级以下干部职工在建房和房改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进行检查纠正。在全面清房的基础上,按照房管部门的要求,建立起干部职工的住房档案。其中,副厅级以上领导干部的住房档案要报自治区纪委、监察厅备案。
四、组织领导
各级党委、政府要从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的高度充分认识搞好清房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把清房工作摆到重要议事日程,列入“三讲”教育自查、自纠的重要内容,认真研究部署。为保证清房工作的顺利进行,地市和区直各单位都要成立由党政负责人任组长的清房领导小组,负责本地区、本单位(本系统)的清房工作。党政主要领导是清房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亲自过问,具体指导;分管领导负直接领导责任,要具体组织实施。自治区清房领导小组在自治区党委、政府的领导下,负责全区清房工作的组织实施。自治区清房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监察厅(电话:0951-5916185)
各地市、区直各单位清房领导小组及办公室负责人名单要于11月1日前报到自治区清房领导小组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