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违反规定多占住房问题:
(1)已购符合标准面积的住房,原租住的公房未清退(包括夫妇一方已购符合职级标准的住房,另一方租住的公房未清退)的;
(2)在调入、调出单位都有住房且有一处已达到职级标准、另一处住房未清退的;
(3)本人住房已达到标准,又分房、要房、占房给子女或其他人居住的;
(4)夫妇双方有两处以上住房合并计算已超出标准面积,超出标准部分未按规定加付房租或超出标准以外的套房未清退的。
5.挪用、占用专项资金为个人购买住房的问题。
6.用公款超标准装修住房问题:
(1)在设计和建房过程中提高标准,把超标准装修费用摊入基建投资的;
(2)用公款为个人超标准装修住房的;
(3)接受下属单位或其他企事业单位钱物为个人装修住房的;
(4)单位或个人利用职权、假借各种名义向下属单位或管辖、服务对象摊派、索要资金、材料等为单位、个人装修住房的。
7.1999年1月1日以后为厅级及以下干部建造或购买独门独院二层小楼的问题。
8.违法违纪建私房问题:
(1)未经批准、未按规定办理手续建私房的;
(2)违反土地、规划法规批少占多、批差占好、批准集资统建联建而建成单家独院的;
(3)挪用或非法占有公有或他人资金、材料建私房以及其它造成恶劣影响、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
三、方法步骤
这次清理领导干部住房采取全面摸底与重点核查相结合,自查自纠与查办严重违法违纪案件相结合,集中清理与发动群众监督相结合,全区统一部署,分级负责,责任到人,分步实施的方法。在具体步骤上,分为四个阶段实施:
第一阶段为学习动员、个人申报。各地市、各单位要立即组织领导干部认真学习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和房改政策规定(附学习文件目录),在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的基础上,组织领导干部个人和产权单位双向申报住房情况。领导干部个人必须自己填报自治区清房办公室统一制发的领导干部住房情况登记表(表样附后),申报包括配偶子女在内的住房情况以及对违反规定的问题的纠正处理意见,交分管清房工作的领导审核签字,所在单位把关盖章。各住房产权单位要自查申报本单位领导干部住房情况和在房改中有无超面积、超标准建房、购房分给个人,低价出售给个人或弄虚作假、瞒报、少报实际建房、住房面积参加房改的问题,写出自查报告,并对清理出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连同领导干部住房情况登记表于11月20日以前报自治区和地市清房办(副厅级以上领导干部住房登记表报自治区清房办,正副处级领导干部住房登记表分别报地市和区直各单位清房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