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在全区开展清理领导干部住房工作的通知
(1999年10月21日)
各地、市、县(区)党委、行署和人民政府,自治区党委各部委,自治区各厅局,各人民团体,各大专院校:
严格清理领导干部住房,解决领导干部在建房、住房和房改购房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是自治区党委、政府开展“三讲”教育,坚持边学边改制定的整改措施之一,是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深入开展反腐败斗争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为开放我区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交易市场做好准备。各地区、各单位都要按照自治区的统一安排,对本地区、本单位领导干部住房进行一次认真的清理。
一、指导思想
以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反腐败和住房制度改革的一系列政策、法规为依据,集中清理纠正领导干部在购房、建房和装修住房等方面以权谋私问题,遏制住房领导内违规、违章问题和腐败现象的滋生蔓延,严明房改纪律,规范房产管理,为下一步已售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房上市出售做好准备。进一步推进住房制度改革和反腐败斗争的深入。
二、清理的范围和重点
(一)范围:这次清房工作的范围是党政机关、群众团体、事业单位的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含非领导职务)和由政府及政府主管部门批准、任命的国有(含国有资产控股)大型企业的中层领导干部、中型企业的领导干部。
这次清房工作主要是清理纠正上述范围领导干部自1993年8月中央部署开展反腐败斗争以来,违反国家、自治区有关干部职工建房、住房规定、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有关规定的问题和违反房改政策的问题。
(二)解决的重点问题:
1.违反房改规定超标准购房问题:
(1)夫妇双方以房改优惠价格购买两套(含两套)以上公有住房的;
(2)因工作变动,在调入、调出单位两次或多次参加房改购房的;
(3)利用职权多处参加房改购房的。
2.单位违反房改规定的问题:
(1)弄虚作假瞒报或少报实际建房、住房面积参加房改的;
(2)超面积、超标准建房、购房分给个人或低价出售给个人的。
3.违反规定集资建房问题:
(1)以单位公有资金全部或部分代个人垫付集资款,搞假集资的;
(2)夫妇双方已集资或购买符合职级标准面积的公有住房,又参加集资建房的;
(3)用公款为自己及子女集资建房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