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操作培训
税控收款机开票是一项规范化要求很高的工作,供应商在税控收款机正式投入使用前,除了应做好税控收款机的安装调试,并协助纳税人做好基础数据的初始化工作外,同时还应落实专人负责税控收款机具体操作的业务培训,并及时解答用户使用过程中提出的各类问题,确保税控机的正常使用。供应商对用户的操作培训,原则上每月至少应举办三次,对税控机购置数量在5台以上或有其他特殊原因的用户,供应商必须在三天内进行培训。
五、发票供应
纳税人在购置税控收款机后,应向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卷式发票购领手续。纳税人在初次购买卷式发票时,除应按规定向主管国税机关提出购票申请外,还应附送《税控收款机购置联系单》回单等证明资料;主管国税机关在接到纳税人购置税控收款机的回单后,应建立税控收款机使用情况台账,并按户建立卷式发票购领台账。纳税人拥有税控收款机数量在10台以上的,可以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套印企业名称、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的发票,并填报《卷式发票自印申请书》一式三份,逐级报市局审批,由市局通知发票承印厂印制;自印的卷式发票由承印厂直接送交纳税人签收,其中一联签收单由承印厂定期送市国税局,卷式发票的价格由苏州市国税局按照降低企业成本的原则与承印厂确定后,由承印厂与纳税人直接结算。
六、维修更换
供应商应在苏州市区设立服务中心或办事处负责税控机的销售或维修维护工作,对苏州市区的用户,原则上应在接到用户维修要求后二小时内上门维修,对暂无法修复或需要更换设备的,供应商应向用户提供备用机器,并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苏州市国税局,并按月报送维修情况明细表。
七、数据稽核
主管国税机关在日常检查工作中,要认真做好征管数据与税控数据的核对记录工作,数据核对的次数原则上每年不得少于一次,对征管数据与税控数据核对不一致的,应责令纳税人解释原因,并提供书面证明,否则将按偷税论处。在纳税人使用税控机的初期,主管国税机关应在其使用期满一个月后派人上门进行数据核对,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八、停歇业处理
对申请停歇业的,主管国税机关在进行停歇业清理时,除了应做好税控数据的核对工作外、对办理停业申请的纳税人,同时收回纳税人所持的税控机专用IC卡或其他机器开启设备,待纳税人办理复业申请时,再将税控机专用IC卡或其他机器开启设备返回纳税人;对办理歇业的纳税人,在其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后,收缴税控机专用IC卡或其他机器开启设备,同时通知其持《注销税务登记通知书》向原供应商办理折价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