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税控收款机管理办法》的通知
(苏州国税发[1999]264号)
各市国税局、工业园区国税局、市区国税各分局:
为了切实加强税控收款机的管理,增强税务监控能力,现将《税控收款机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若遇到新的情况,请及时报告市局。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二日
附件:
税控收款机管理办法
为逐步推广税控收款机的使用,并加强税控收款机的日常管理,努力服务企业,增强税控效果,根据苏国税发(99)224号《关于推广使用税控收款机的意见》的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一、购置申请
税控收款机实行专项管理,凡在苏州市范围内销售的税控收款机,必须先经苏州市国税局认定,能够满足国税局业务要求的,由苏州市国税局列入税控机推荐名单。纳税人如需购置税控收款机的,应先向主管国税机关提出购置申请,然后由纳税人根据自己的实际需要,在推荐的品牌中选择所需的税控机。对已使用收银机收款的,可使用收银机逐笔开具发票,但应向主管国税机关提出申请,并和主管国税机关推荐的厂商联系安装税控存储器,凡未按规定安装税控存储器的,一律不得使用卷式发票开票。
二、推荐品牌
税控收款机的购买实行主管国税机关推荐,纳税人自行购买的原则,主管国税机关在接到纳税人提出的购买税控收款机的申请后,应结合纳税人的经营规模大小和管理的实际需要,及时向纳税人做好所推荐品牌的税控收款机的功能、指导价格的介绍工作,纳税人具体需购买何种品牌、型号的税控收款机,由用户根据自己实际需要确定。
三、机器供应
纳税人确定需购买税控收款机后,应填写《税控收款机购置联系单》,注明所需购买的税控机的名称、型号等有关内容,经主管国税机关审核同意后,自行向供应商购买机器。供应商在出售税控收款机时,由供应商与用户直接结算价格,所售税控机的价格不得高于主管国税机关的推荐价格;对未持《税控收款机购置联系单》的纳税人,供应商一律不得对其供应税控机。《税控收款机购置联系单》一式二份,由供应商售出税控机后,在联系单上注明所售机器的型号、规格,其中一份由供应商留存,另一份由用户在办理卷式发票购领手续时,交主管国税机关。为加强管理,供应商应于次月五日前,将上月发售、改装税控机的情况,以及税控卡报送市局,再由市局将有关情况和资料返回主管国税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