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物价局关于湖北移动通信公司十堰分公司
移动电话租号业务收费标准的批复
(鄂价经函字[1999]181号 1999年11月4日)
十堰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湖北省移动通信公司十堰分公司开展移动电话促销活动的请示》(十价经字[1999]180号)收悉。结合鄂价经函字[1999]116号文件规定,经研究,现将你局提出的湖北移动通信公司十堰分公司开办移动电话租号业务有关收费问题批复如下:
一、移动电话租号业务必须坚持用户自愿的原则。
二、连续租号不满四年的,话号产权属移动通信公司,允许办理停租手续;要求转为正常使用的,应按当时标准缴纳入网费,话号产权归用户;连续租号满四年的,所租话号产权归用户,并不再缴纳入网费。
三、收费标准
1.开户手续费1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