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四川省物价局关于绵阳中物院暂不执行峰谷电价的通知

四川省物价局关于绵阳中物院暂不执行峰谷电价的通知
(川价函[1999]361号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十七日)


省电力局:
  根据国家计委价格(1998)1713号《关于国家大科学工程用电价格的批复》第三条:“考虑到国家大科学工程用电调峰能力较弱,执行峰谷电价后电费增加较多,为了不影响重大科研工作的正常运行,同意其暂不执行峰谷电价”的精神,经研究,决定对中国工程物理研究院(含江油九0七所)的生产用电暂不执行峰谷电价。此规定从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一日起抄见电量起执行。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