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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关于上海市小企业贷款信用担保管理的若干规定

  (五)财务会计核算规范,经市财政局审核,有符合会计基础规范条件的财务会计机构,配备持有会计上岗证的专职财会人员,或委托经市财政局批准的具有法定资格的代理记账机构进行代理记账的;
  (六)能按规定的要求提供反担保措施。
  四、贷款信用担保的程序
  凡要求贷款信用担保的小企业需向担保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如实提供资金、财产和财务状况资料;依法纳税情况;以及担保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五、贷款信用担保额度、期限及收费率
  (一)为单个小企业提供贷款信用担保的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对促进生产发展所需的,担保额度在100万元以下、期限在9个月以内的短期流动资金贷款信用担保项目,优先予以支持。
  (二)提供贷款信用担保的期限,最长不超过两年。
  (三)根据贷款信用担保项目的风险程度、担保期限、担保金额等,确定年保费率一般为0.8%--1.2%。
  六、贷款信用担保的反担保措施
  (一)申请贷款信用担保的小企业(被保证人)应向担保机构提供反担保措施,如保证、抵押、质押等。
  (二)凡符合本规定的贷款信用担保条件,同时又符合以下要求的贷款信用担保项目,可给予特别扶持,免予提供本规定要求的反担保措施。
  1.属于本规定确定的贷款信用担保的重点对象;
  2.企业连续生产经营在半年以上,且纳税、融资、经营等信用良好的;
  3.申请贷款信用担保数额在50万元以下;
  4.提供经本市合伙或有限责任会计师(审计)事务所注册会计师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
  七、贷款信用担保的代位清偿
  贷款信用担保项目借款合同履行期到期届满3个月,贷款银行已配合担保机构依法追讨并取得执行名义,贷款银行可向担保机构申请代位清偿。经担保机构确认后,从担保资金中支付代偿。
  担保机构对担保项目代偿后,贷款银行仍应协助担保机构继续进行追讨。
  八、信用担保贷款项目在保期间的监督和管理
  被保证人应严格按照约定履行义务,确保借款资金专款专用,并按约定的期限还本付息。如企业发生分立、合并,财产及法定代表人变更时,应及时通知担保机构和贷款银行,并办理相关手续。
  (一)贷款银行应履行作为债权人的贷款管理责任,加强督查和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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