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上海市小企业贷款信用担保管理的若干规定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上海市小企业贷款
信用担保管理的若干规定


  为了更好地贯彻《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本市小企业发展的决定》(沪府发[1999]31号),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现制订如下若干规定:
  一、贷款信用担保管理的范围
  贷款信用担保管理的范围为:由政府出资为主、依法设立、主要从事小企业贷款信用担保业务的担保机构(以下简称担保机构),以及政府为实现特定政策目标独立出资或与其他出资人共同出资设立并委托担保机构运作的担保资金(以下简称担保资金)。
  上述担保机构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循自愿、公平、安全、稳健、市场化运作的原则,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此外,本规定所称的小企业,是指符合市统计局制定的《小企业划分标准》的本市小企业。本规定所称的贷款信用担保,是指小企业在向银行融通资金活动中,根据合同约定由担保机构以保证的方式提供信用保证,保障贷款银行债权实现的法律行为。
  二、贷款信用担保的原则、重点对象和担保总额
  贷款信用担保的原则是:以政府产业政策为导向,对具有发展潜力的小企业,提供信用保证,协助其获得银行贷款,扶持和促进小企业快速健康发展。
  贷款信用担保的重点对象是:符合国家、本市产业政策和环境保护要求的项目:节约能源、降低物耗、提高产品质量、发展市场短缺的名优新产品项目;扩大出口创汇、引进技术消化吸收及创新替代进口的项目;市政府确定的重点支持的三类鼓励型小企业。
  贷款信用担保的担保总额:以担保机构上年末净资产或以担保资金额的5倍为限。
  担保机构应建立严格的担保评审制度和科学的决策程序,建立风险防范、分散和化解机制,加强对担保项目的风险评估审查。
  三、贷款信用担保的条件
  申请贷款信用担保的小企业,需符合下列条件:
  (一)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具有法人资格,经过当年年检;
  (二)依法进行税务登记,依法纳税,经过当年年检;
  (三)在国家有关商业银行或其他依法设立的金融机构开立账户;
  (四)具有符合法定要求的注册资本金,必须的经营资金,正常经营,具有一定的经营管理水平;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