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不断优化对内开放环境
14、努力完善对内开放的基础条件。继续加大力度抓好交通、能源、通讯等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基础设施对内开放的保障能力。进一步加大投入,加快城市化进程,搞好城镇规划和政策引导,完善城镇配套设施,突出特色,提高水平,以适应扩大对内开放的需要。
15、切实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水平。进一步转变观念,改进工作作风,简化办事程序,公开办事手续,提高办事效率。计划、工商、城建、土地、环保、供水、供电、供气、通讯、消防等部门要在规定的工作日内,完成省外投资企业和合作项目有关事项的办理工作。各级政府经协部门要切实做好对省外投资企业和省外驻滇办事机构的管理和服务。各有关部门要主动根据自己的职责范围,为省外来滇投资企业的生产经营者提供优质服务,积极为他们排忧解难。
16、进一步优化政策环境。用好、用活、用足国家扶持西部发展的各项政策。省外企业和客商来滇兴办的各类企业,符合云南产业发展导向和出资比例、出资额的,可享受我省有关外商投资企业的优惠政策。对省外来滇投资企业和投资者给予“省民”待遇,在司法服务、金融服务、工商管理、税费收缴、市场准入、职称评定、户籍管理、购买住房、车辆落户等方面与本省企业和当地居民一视同仁;省外在滇的高新技术企业、乡镇企业、个体私营企业可享受与我省同类企业同等的优惠政策。投资于我省培育的支柱产业以及民族贫困山区、高寒山区和石山区的省外来滇企业和单位,还可享受省政府规定的相应优惠政策。鼓励省外企事业单位和个人以专利、技术入股,开发云南优势资源,无形资产所占股份比例可不受限制,由合作双方协商确定。省外县以上政府促成到云南投资兴办企业,可享受按股分红、按股分税、按股分劳和按股分值的政策。
17、创造很好的法制环境。进一步完善有关法律法规,坚决纠正地方、部门保护主义,制止对省外来滇投资企业的“三乱”及其他不正当行为。在省监察厅内设立省外来滇投资企业投诉中心,负责受理外来企业的各类投诉。司法、监察、审计、工商、税务等执法部门要公正廉洁、依法办事,切实保护省外来滇投资企业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18、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大力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依法打击假冒伪劣,取缔各种非法经营,切实保护公平竞争,为省外在滇投资企业和名优产品开拓云南市场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