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省工商局《关于全省
工商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人员上收和分流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直有关单位:
省人事厅、省工商局《关于全省工商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人员上收和分流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三日
关于全省工商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人员上收和分流工作的实施意见
根据省委、省人民政府湘发[1999]3号文件和省人民政府[1999]第10次省长办公会议纪要精神,结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实际,现就人员上收和分流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基本原则
(一)坚持改革、精简、统一的原则,按照核定的编制数(市场服务中心除外)确定上收和分流人员;
(二)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严格标准、条件和审批程序,把好人员素质关,保持合理的人员结构,保证工商行政管理干部队伍素质;
(三)坚持积极稳妥、分级负责的原则。
二、条件和范围
(一)下列人员列为上收和分流范围:
1、1998年4月15日前在册的工作人员;
2、1998年4月15日后按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湘办发电[1998]23号文件精神接收安置的1998年底军队转业干部、国家计划内分配的大中专毕业生和复员退伍军人,由各级工商局上报省人事厅、省编办、省工商局审定后,列入上收和分流范围。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列入上收范围:
1、按《
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第14章第
74条规定应辞退的;
2、本人提出书面申请,自愿不进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
(三)下列人员暂缓列入上收范围:纪检、监察、司法机关已立案调查的人员。
(四)上收定岗人数不得突破省核定的编制数。工人不能使用行政编制。如上收和分流范围的人数超过核定编制数的,应按照公开、平等、竞争的原则,择优选用。富余人员按省人民政府[1999]第10次省长办公会议纪要确定的原则分流。各市、州根据人员上收的范围、条件,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自行制定人员上收和分流的具体实施办法,报省工商局、省人事厅备案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