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制订湖北省
妇幼保健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鄂价费字[1999]309号 1999年11月3日)
各市、州、县物价局、财政局:
根据《湖北省医疗服务收费管理办法》(鄂价费字[1999]96号)精神,结合我省妇幼保健工作实际,特制定《湖北省妇幼保健服务收费标准》。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妇幼保健机构必须加强妇幼保健服务的收费管理,严格执行国家物价政策,规范收费行为,不得擅自或变相提高妇幼保健服务收费标准;不得重复收费;不得只收费不服务;不能把正常诊治过程中应当告知患者的咨询,作为专项咨询服务费收取。
二、妇幼保健机构涉及的医疗服务项目的收费标准,遵照省物价局、省卫生厅、省财政厅《关于制定和调整省管部分医疗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鄂价费字[1996]第276号)文件精神执行。
三、本通知规定的各项服务收费标准均为妇女、儿童及患者自愿在妇幼保健机构及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诊治、专项咨询的收费标准,诊治和咨询必须出具处方或咨询文字结论。各级妇幼保健机构及医疗卫生机构不得强制性向中小学、托、幼儿园以及单位收取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