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物价局关于广元市农村综合分类电价的批复
(川价函[1999]345号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八日)
广元市物价局:
你局广价管(1999)108号《关于我市农村综合分类电价的请示》悉。为了加强农村电价管理,促进农村经济发展,规范农村电价管理秩序,减轻农民负担,根据国家计委有关整顿农村电价的精神,及我局关于贯彻国家计委农村电网“两改一同价”的实施意见,经研究,现对广元市农村综合电价批复如下:
一、广元市农村综合电价见附表。凡现行价格低于此标准的,按原标准执行。
二、农村低压电网维护管理费,由市物价局制定专项管理办法,以便管理和监督检查。
三、新的农村分类综合电价从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一日起抄见电量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