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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调整征用土地年产值和地面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

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调整征用土地
年产值和地面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
(鲁价费发[1999]314号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十六日)


省土地管理局:
  你局《关于调整征用土地年产值和地面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报告》(鲁土用字[1999]14号)收悉。随着农业生产力的不断发展、农作物种植结构的改良、农作物单位面积产量增长和农作物收购价格提高,农作物单位面积产值发生了较大变化,需要对1992年制定的征用土地年产值和地面附着物补偿标准做适当调整。根据《山东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我省农业生产发展变化情况,现将征用土地年产值标准和地面附着物补偿标准调整如下:
  一、征用土地年产值(包括主、副产品)标准:
  1.耕地
  (1)粮食作物田
  平原地区:10500-19500元/公顷(700-1300元/亩),山区丘陵:9000-15000元/公顷(600-1000元/亩);
  (2)粮、棉、油、烟、菜等混合作物田
  平原地区:15000-25500元/公顷(800-1200元/亩),山区丘陵:12000-18000元/公顷(800-1200元/亩);
  (3)菜地(常年种植):18000-30000元/公顷(1200-2000元/亩),最高不超过36000元/公顷(2400元/亩)。温室、大棚补偿另计。
  2.果园地:参照邻近耕地(粮食作物田)确定,树木补偿另计。
  3.林地:参照邻近耕地(粮食作物田)确定,树木补偿另计。
  4.鱼塘、藕塘:参照邻近耕地(粮食作物田)确定,土石方工程及鱼苗、藕秧损失另计。
  5.其他土地年产值参照邻近耕地(粮食作物田)确定。
  二、地面附着物补偿标准:
  具体补偿标准见附表,表中未列出的。
  1.苗圃苗木,根据苗木树种及培育期,移栽及损失费30000-90000元/公顷(2000-6000元/亩)。
  2.鱼塘,根据建造标准,土石方工程及鱼苗损失费60000-150000元/公顷(4000-10000元/亩)。
  3.藕塘,土石方工程及藕秧损失费45000-90000元/公顷(3000-6000元/亩)。
  4.其他未列出的地面附着物参照表中相近情况补偿。不能参照补偿的,报市地物价部门确定补偿标准。
  三、各市地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在规定的幅度内制定各类土地年产值及地面附着物的具体补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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