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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国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商品使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或废止、部分条款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发布日期:2011年9月5日,实施日期:2011年9月5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山东省国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
商品使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鲁国税征[1999]45号 1999年11月19日)


各市、地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涉外税收管理分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商品使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200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 为了统一全省出口商品使用发票的管理方式,加强对出口商品企业的财务监督,如实反映该类企业的进出口业务,自2000年1月1日起,我省所有从事生产经营的企业出口商品所使用的发票,一律由国税机关负责监制,套印发票监制章,并在发票右上角标明:“出口专用”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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