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述费用按有权机关批准的城市规划定额指标和详细规划施工图预(决)算造价,按实际可售住宅建筑面积所占比重分摊计入。
五、管理费。指开发经营单位在开发经济适用住房期间发生的各项组织管理费用。包括工资、办公费、正常合理的销售费用等项支出的实际发生费用。但最高不得突破征地和拆迁补偿费、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四项费用之和为基数的2%。
六、贷款利息。指开发经营单位在开发经济适用住房期间,为筹措建设资金而发生的贷款利息支出。贷款利息根据所在地商业银行提供的本地区不同类型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占用贷款的平均比例、平均利率、平均周期和开发项目的具体情况,由当地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改部门共同研究确定。
七、税金。指依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应由开发经营单位缴纳的不能减免的相关税收。税金依照国家规定的税目和税率计算。
下列费用不得计入经济适用住房平均建筑单位面积造价(价格):
一、超过土地出让合同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而被征收的土地闲置费和土地增值费以及规定以外的有关税费。
二、已计入开发项目成本中的建设用地、建筑物、构筑物、配套设施以市场价出售、转让、出租或留作它用的,必须冲减相应成本。
三、住宅区内营业性用房和设施的建设费用。
四、开发经营单位留用的办公用房、自己经营的房屋的建筑、安装费用及应分摊的各种费用。
五、非住宅区的公共建筑的建设费用。
六、对社会公益事业的各项集资、赞助、捐赠以及其它各种开发经营无关的费用。
七、各种赔偿金、违约金、滞纳金和罚款。
八、利润收入及其他按规定不得计入经济适用住房平均建筑单位面积造价(价格)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