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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发展若干税费的通知》的通知

  一、征地和拆迁补偿费。指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征用土地和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各项费用。
  征地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青苗补偿费、劳动力安置补偿费、地面附属物补偿费、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耕地占用税、征地管理费等项实际发生的费用。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费用。包括安置被拆迁户所需房屋的建造或购买费用(扣除被拆迁户应缴纳的费用)、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作价补偿金额、被拆迁入搬家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被拆迁单位合法的停产停业期间损失补助费、房屋拆迁管理费。以上各项作价标准,结算办法和费用标准等均按《福建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规定和各地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
  勘察费,包括水文及工程地质勘察费,按不高于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布的工程勘察收费标准执行。
  设计费,包括住宅施工图设计、建筑规划、验线测点等实际发生的费用,按不高于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布的城市规划设计收费标准执行。
  前期工程费,包括为住宅区三通(通路、通电、通水)一平(平整土地)实际发生的费用。
  三、建筑安装工程费。指房屋主体部分的土建(含桩基、地下室、结构初装修)、水电设备安装、通讯、电视线路(含天线)、消防、煤气管道、电梯设备安装及附属工程等费用。建筑安装工程费按有权部门批准的施工预(决)算标准计算。上述各项费用按三级或四级施工企业的取费标准测算。
  四、住宅小区基本设施建设费。由基础设施建设费和非营业性公共配套设施建设费组成。
  基础设施建设费,指住宅区规划红线以内的各种公共管线和道路工程费用。包括住宅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污、通讯、照明、绿化、环卫等设施建设费用。
  非营业性公共配套设施建设费,指为住宅区服务的独立的非营业性配套设施建设费用。包括根据城市建设总体规划要求,列入住宅区施工图预算项目的幼儿园、住宅区管理用房、公共停车场(棚)、派出所用房、居委会用房、配电水泵消防房、公厕、垃圾转运站、艺术雕塑等建设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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