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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发展若干税费的通知》的通知

  一、关于住房二级市场的税收政策问题
  (一)在1999年8月1日前,我省住房二级市场税收政策仍按《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全省范围内实施福建省促进住房二级市场发展的若干税费政策的通知》(闽政(1999)19号)有关规定执行。
  (二)为了进一步减轻个人买卖普通住宅的税收负担,更加积极有效地启动住房二级市场,自1999年8月1日起,我省住房二级市场税费政策作如下调整:
  1.营业税及其附加。对个人购买并居住超过一年的普通住宅,销售时免征营业税;个人购买居住不足一年的普通住宅,销售时营业税按销售价减去购入原价后的差额征收。个人自建自用住房销售时,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基础设施建设附加费随同营业税一并免征。
  2.土地增值税。对居民个人拥有的普通住宅,在其转让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3.契税。个人购买自用普通住宅,暂减半征收契税。
  4.个人所得税。个人转让自用普通住宅时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仍按国家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5.社会事业发展费。个人转让自用普通住宅时应缴纳的社会事业发展费予以免征。
  6.交易监证费。个人转让自用普通住宅交易监证费按0.8%收取。
  二、关于空置商品住房税收政策问题
  为了加快住宅资金周转,降低金融资产的风险,促进积压空置商品房的销售,对积压空置的商品住房销售时应缴纳的营业税、契税在2000年底前予以免税优惠。
  空置商品住房是指1998年6月30日前单体工程已竣工并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尚未售出的商品住房。
  三、为了支持住房制度的改革,对企业、行政事业单位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出售住房的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
  四、私有房屋租赁市场的税收政策按照闽政办[1999]150号的规定在全省范围内执行。
  五、本《通知》的具体实施办法由省财政厅、地方税务局另行制定。

  附件二:

经济适用住房平均建筑面积造价的认定标准



  经济适用住房平均建筑单位面积造价,以各地物价管理部门、房改部门按照福建省物价委员会、福建省人民政府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闽价[1999[房字140号《福建省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一款至第七款、第七条第一款至第八款规定的基准价格测算审批确定的当时当地经济适用住房平均建筑单位面积造价为准,即按照当时、当地经济适用住房开发的社会平均建筑成本核定,并抄送当地财税征收机关备案。经济适用住房平均建筑单位面积造价由下列七个项目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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