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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发展若干税费的通知》的通知

  (二)关于契税政策执行时间。调整后的政策从1999年8月1日起执行。凡是1999年8月1日以后(含8月1日)签订购房合同的,按调整后的政策执行。1999年8月1日以前已经签订购房合同或已开具购房发票的,仍按原政策执行。
  四、“个人购买并居住超过一年”的界限,应以个人购买房屋时进行结算并开具专用发票的时间为准。
  五、对企业、行政事业单位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出售住房的收入免征营业税,仅限于上述单位按照房改政策有关规定向本单位职工销售的现住房。对不符合房改政策有关规定,以及向外单位职工个人销售的房屋,均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
  六、“个人购买自用普通住宅,暂减半征收契税”适用于住房一级市场和住房二级市场。
  七、本通知自1999年8月1日起执行。在此之前,凡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一律改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附件一: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发展若干税费政策的通知

(1999年10月19日 闽政[1999]文184号)



宁德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了培育和发展我省住房二级市场,1998年11月省政府制定了《福建省促进住房二级市场发展的若干税费政策》(闽政[1998]文463号)。经过在福州市一段时间的试行取得积极成效之后,省政府决定将在福州市试行的闽政(1998)文463号推广至全省范围执行,下发了《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全省范围内实施福建省促进住房二级市场发展的若干税费政策的通知》(闽政[1999]19号),对促进我省住房消费,加快住房建设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近期,为刺激房地产市场发展,进一步扩大内需,拉动经济增长,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印发了《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9]210号,以下简称《通知》),对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作了较大幅度的调整。为进一步促进我省房地产市场发展,培育和发展新经济增长点,促进经济健康持续发展,根据该《通知》精神并结合我省实际,现将调整我省房地产市场税费政策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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