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发展
若干税费的通知》的通知
(闽财税政[1999]40号 1999年11月22日)
各地、市、县(区)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发展若干税费政策的通知》(闽政[1999]文18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我省房地产税收优惠政策,切实做好房地产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现将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关于普通住宅的界定
普通住宅指按所在地一般民用住宅标准建造的居民住宅。普通住宅从两方面进行认定:
(一)住宅建设项目审批部门立项审批所确定的建设项目类别为普通住宅,即:除高级公寓、别墅、度假村、复式住房(即楼中楼住房)及非住宅项目以外的其他住宅。
(二)单位面积售价。单位面积售价超过当时、当地经济适用住房平均建筑单位面积造价(具体认定标准见附件二)一倍以上的为非普通住宅。(土地增值税的政策仍按闽财税政[1995]056号文执行)
二、关于空置商品住房的界定
(一)商品住房的认定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建设项目审批部门立项审批确定为商品住房建设项目。
2、县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检查确定该商品住房项目于1998年6月30日前竣工验收合格并出具初检报告。
(二)商品住房免税收入仅限于住宅及附设的杂物间,不包括车库、商场、停车场、店面及其他办公和经营用房。对商业办公与住宿合一的,能分别准确划分收入的,可就其出售商品住房取得的收入部分免征营业税、契税;不能准确划分收入的,就其全额收入征收营业税、契税。
三、关于政策执行时间的界定
(一)关于营业税政策执行时间。调整后的政策从1999年8月1日起执行。在这之前已签订销售合同并收取预付购房款超过合同总价款10%以上的商品住房,仍按原政策执行。1999年8月1日前已收取预付购房款占合同价款总额不超过10%的,对其余部分从1999年8月1日起按调整后新政策执行。对1999年8月1日以后发生已收取预付购房款退回的,不作为销售空置商品住房享受免税优惠。
对采取分期付款方式销售空置商品住房的,在1999年8月1日至2000年12月31日免税期内已收到预付购房款占合同总价款40%以上的,免税期满后收到的购房款余额仍可享受免税优惠;对在1999年8月1日至2000年12月31日免税期内收到的购房款不足40%的,免税期满后收到的购房款余额不再给予享受免税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