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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检查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
所得税检查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闽地税政二[1999]81号 1999年10月29日)


各地、市、县(区)地方税务局,省、地(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稽查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检查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1999]155号)转发给你们,并对有关问题补充如下:
  一、各地税务机关稽查、税政管理部门应密切配合,共同做好企业所得税日常检查、专项检查及总结报告、报表报送工作。
  二、企业所得税日常检查可列入各地市、县税务稽查计划并组织实施:专项检查可由税政管理部门根据企业所得税日常管征薄弱环节及汇算清缴中发现问题,提出检查范围、对象和内容,以税政管理部门为主、稽查部门配合组织实施。
  三、每年3月10日前,地、市税务机关应及时向省局报送上年度企业所得税检查总结报告。总结报告由税政部门负责上报,稽查部门应及时将上年度检查情况提供给税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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