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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1999]60号文件做好推行劳动预备制度工作的通知[失效]

  四、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职业介绍机构的监督和管理,进一步规范职业中介行为。对实行就业准入的职业,求职者求职时必须按规定提供相应的就业资格证书,职业介绍机构要严格把关,认真审查。对违反规定介绍不符合条件人员就业的,由劳动?保障部门责令职业介绍机构改正,并按有关规定处罚。
  五、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申请从事国家规定实行就业准入职业的个体工商经营者,应审查其是否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对未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不得办理开业手续。
  六、各市地要采取积极的扶持政策。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人员所需培训经费,原则上由个人和用人单位承担,政府给予必要支持。用人单位委托培训机构进行定向培训,其培训费可在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对个人收取费用的标准可按不高于我省各地技工学校收费标准执行。对家庭经济确有困难的,可酌情减免培训费用。劳动预备制人员职业培训实行免试入学,学员经过劳动预备制基础文化学习后,可根据自身条件和社会需求确定参加不同职业(工种)的技能培训,技术职业(工种)的培训期限一般在2年以上,非技术职业(工种)在1年以上。特殊职业(工种)的培训期限可根据行业或企业需要作适当调整。鼓励城镇失业人员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参加劳动预备制度培训。根据工种(专业)的不同,确定适当培训期限。其培训费用,采取政府补贴、企业和个人适当承担的原则。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期间免费参加培训,经所在县以上劳动部门批准,其职业培训补贴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下岗职工的培训费用,可从再就业基金中予以补贴,也可由企业承担。失业、下岗职工应享受的有关待遇,在培训期间,仍按有关规定执行。培训结业后可组织其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优先实现再就业.
  七、对参加一年以上劳动预备制培训的人员,在报考各类中等职业学校(普通中专、职业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等)时,同等条件下可优先录取,教育、劳动部门的招生机构要积极配合。对承担劳动预备制培训工作较好的职业学校、培训机构,当地政府可将其确定为劳动预备制定点培训单位,并采取培训项目招标、培训成果考核以及给予培训经费补贴等方式,促进劳动预备制培训工作健康发展。
  八、为了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省政府建立由主管副省长召集,劳动、教育、人事、计划、经贸、工商等部门领导同志为成员的河南省推行劳动预备制度工作联席办公会议制度,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劳动厅。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建立相应的领导、协调机构。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相互支持,积极做好劳动预备制度推行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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