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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1999]60号文件做好推行劳动预备制度工作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1月17日,实施日期:2010年11月17日)废止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1999]60号
文件做好推行劳动预备制度工作的通知
(豫政办[1999]67号 1999年11月1日)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等部门关于积极推进劳动预备制度加快提高劳动者素质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60号)已发给你们,现结合我省实际,就推行劳动预备制度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从1999年起,在我省城镇推行劳动预备制度。凡所生劳动力就业前必须接受1年的职业培训和职业教育,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或掌握一定的职业技能后,在国家政策的指导和帮助下,通过劳动力市场实现就业。乡加劳动预备制度培训的主要对象是城镇未能继续升学的初、高中毕业生以及农村未能继续升学并推备从事非农产业工作或进城分工的初、高中毕业生职业服务机构要将参加劳动预备制人员纳入当地劳动力信息资源管理系统,为实行市场就业提供各种就业服务。
  二、技工学社、就业训练中心和中等职业学校等职业培训机构要积极主动承担劳动预备制培训任务。职业技术院校及企业举办的各类培训机构也要充分利用培训设施,大力开展职业培训和职业教育。对劳动预备制人员进行职业培训和职业教育要根据劳动力市场需求,按用职业分类和职业技能标准合理设置专业和课程,增强专业适应性,实行产教结合,培养学员具有必要的理论知识和较强的实践能力。场训形式可采取全日制、非全日制或学分制与学时制相结合于灵活多样的方式。
  三、推行劳动预备制度要与实行就业准入控制相结合。劳动预备制人员经培训或学习期进取得相应证书,即具备了从事一般职业(工种)的资格。从享有特殊规定职业(工种)的,在取得职业学校毕业证书或职业培训合格证书的同时,还必须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用人单位的劳动用工监察。对违反规定招收录用未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在特殊工种岗位就业的用人单位,要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按《河南省劳动力市场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对用人单位招录特需人员,如当地培训机构尚未开展特需职业(工种)人员培训的,须经劳动保障部门批准,方可先招收再培训,待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后再上岗。劳动部门要积极组织有关人员参加培训,并提供职业技能鉴定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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